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趙文正 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鄒淑芬 被告 陳慶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審理並辯論終結,有該日審理筆錄附卷可稽,惟原告迄至同年5月20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該起訴狀上經本院所蓋之收狀章戳可憑,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