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6號原告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代表人賀政訴訟代理人 凌國智
李庭御 金子傑 上列原告因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