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楊宗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肆仟零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38
萬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立有『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㈡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1年12月13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554,0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⑴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⑵放款往來明細查詢。⑶利率變動表。⑷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394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楊宗億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30日止年息1.98%001新臺幣0000000元楊宗億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2.1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14日起,逾期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之遲延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