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行執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行執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行執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代表人 鄧有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貞涵 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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