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 温美芳 被告 黃大茂 訴訟代理人 呂福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348號離婚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34
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