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874號
原告 胡志豪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的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進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874號
原告 胡志豪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的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