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2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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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2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2621號債權人宏融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KEYEN,ANCHALEE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冠融國際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宏融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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