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許堇 訴訟代理人 邱鳳珠 被告 王毓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審交易字第973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