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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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慶仁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慶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慶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簡字第172號、95年度重訴字第9號、95年度訴字第139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7年8月、10月、10月(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且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3月22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1年3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23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