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48號原告 王國華 被告 林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同年0月0日生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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