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16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告益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碧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72,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14,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完整之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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