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玉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玉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吳玉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737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