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52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靖峰 被上訴人即被告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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