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林靖諺 被告 戴瑞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刑事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黄筠雅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