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649號抗告人 袁盧靜妹 代理人 袁明株 相對人 袁桂香
袁嘉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家事事件法第9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106年1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扣除在途期間1日並聯接計算不變期間10日,抗告期間於106年2月6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06年2月13日(見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始行提起抗告,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姜國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