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34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謝陳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陳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OR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