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193號聲請人 蔡月卿
呂俐萱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超雄 法定代理人 吳慧君 聲請人 胡凱翔
胡凱鈞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文惠 法定代理人 胡國金 聲請人 劉庭安
劉姵岑 兼上二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 呂淑惠 上二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耀平 聲請人 許平易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美惠
許春風 聲請人 呂富雄
呂佩蓁 呂虹瑾 呂欣芝 呂盈瑩 兼上列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呂美惠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呂敏雄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內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三、聲請人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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