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75號聲請人 黃紹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健成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 張秀雲 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竣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