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41號聲請人 蘇坤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德仁 、 陳學海 、 陳旺生 、 陳明珠 、 陳麗珠 、 陳美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德仁、陳學海、陳旺生、陳明珠、陳麗珠、陳美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 陳劉梅妹 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陳劉梅妹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