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務人 莊耀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742元,及其中89,181元部分自民國95年8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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