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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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淑媛女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17居新北市○○區○市○路○段○○號15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淑媛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淑媛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以晄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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