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141號原告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守備大隊機械化步兵營營
部連代表人 陳廷燿 訴訟代理人 廖榮吉
柯育旻 蔡定恩 被告 蔡繼篁 住:籍設高雄市○○區○○里○○路00號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昱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