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北縣新莊市○○里○○鄰○○街○○號2
樓,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無訛,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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