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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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8號聲請人 徐桂峯 相對人 林海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
1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為明瞭於民國108年9月12日準備程序開庭之內容,以期為辯論程序作周全之攻擊與防禦,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核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說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有何未完整正確記載之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況上訴人於本院10
8年9月12日準備程序開庭亦有到庭,應已明瞭被上訴人在該期日所陳述之內容,且被上訴人在該期日中所述內容之具體意旨均已記載在筆錄內,上訴人非不得經由閱覽卷宗取得開庭之文字紀錄,是其逕請求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洪文慧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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