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12號原告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 律師
陳冠諭 律師 宋雲揚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民事訴訟審理原告與 楊玉瑩 等人間是否具有勞動契約關係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內容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20號判決,就被告於107年1月29日以保退二字第10710003870號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2萬元之第1次裁處為實體裁判,認無違法而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已生撤銷訴訟既判力之確認效。是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