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9189號債權人 施正宗 債務人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經查經濟部商業公司資料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 莊參田 ,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