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吳晟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水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七條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黃水成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2月27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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