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7號抗告人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連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簡連榮 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