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7號
原告 黃孟雲
被告 黃俊展
訴訟代理人 黃怡潔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奕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依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所示,系爭房地於民國110年之交易價格為513萬元,考量不動產價格漲跌趨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