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祀產分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告 陳炎墩 訴訟代理人 李聖鐸 被告祭祀公業 陳綿隆 號法定代理人 陳維甸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祀產分析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叁仟叁佰貳拾叁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32,000元/平方公尺×面積96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6,444元/平方公尺×面積383平方公尺)×1/198=1,023,3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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