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82號原告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被告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
廖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表:
更正前之內容更正後之內容原判決第1頁第23至24行成立車牌號碼000-0000電動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買賣契約成立車牌號碼000-0000電動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買賣契約原判決第4頁第16至18行系爭車輛112年9月2日至同年月7日、112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112年11月1日至同年月00日間於長慶服務中心維修時之電腦編程歷史紀錄系爭車輛112年9月2日至同年月7日、112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112年11月1日至同年月00日間於平鎮服務中心維修時之電腦編程歷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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