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益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益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益昇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7月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張益昇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各犯行共計2罪,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3、4所示各犯行共計2罪,前於該判決已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亦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應其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附表:受刑人張益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12.23│107.01.07│107.01.15││││││├──────┼───────────┼───────────┼───────────┤│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5016號│偵字第1713號│偵字第18577號││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2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16號│107年度豐簡字第4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5.29│107.07.24│107.10.08│├─┼────┼───────────┼───────────┼───────────┤│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2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16號│107年度豐簡字第496號││決├────┼───────────┼───────────┼───────────┤││判決確定│107.06.25│107.08.25│107.11.0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7年執字第│1.南投地檢107年執字第│1.臺中地檢107年執字第│││10588號│2321號│18251號│││2.編號1.2定執行刑9月│2.編號1.2定執行刑9月│2.編號3.4定執行刑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01.23│107.01.03│107.03.12││││││├──────┼───────────┼───────────┼───────────┤│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577號│偵字第1001號│偵字第8581、15116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496號│107年度易字第17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10.08│107.08.31│108.04.02│├─┼────┼───────────┼───────────┼───────────┤│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49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24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4號││決├────┼───────────┼───────────┼───────────┤││判決確定│107.11.05│107.11.08│108.04.02│├─┴────┼───────────┼───────────┼───────────┤│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7年執字第│宜蘭地檢107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18251號│3700號│6828號│││2.編號3.4定執行刑6月││││││││└──────┴───────────┴───────────┴───────────┘┌──────┬───────────┬───────────┬───────────┐│編號│7│(空白)│(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03.13││││││││├──────┼───────────┼───────────┼───────────┤│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581、1511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4.02│││├─┼────┼───────────┼───────────┼───────────┤│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4號││││決├────┼───────────┼───────────┼───────────┤││判決確定│108.04.02│││├─┴────┼───────────┼───────────┼───────────┤│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6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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