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倫仕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本件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含各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債務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二)聲請人本人、聲請人之母 張郭卉卿 、聲請人之妻 吳氏錦絨 、聲請人之子 張彥麒 、 張峻豪 最新之詳細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財產目錄、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其性質及所在地。
(三)就聲請書附件二,請就必要支出費用區分科目、分項列出:
1.聲請人「本人」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包括膳食費、醫藥費、交通費、通訊費、保險費等等)。
2.提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明細,請列出受扶養人之姓名、共同扶養義務人之人數(以母親張郭卉卿而言,聲請人之兄弟姊妹人數、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依法受扶養人、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本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條件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又聲請人目前每月所需清償之債務金額總計為何?另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出後,可以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
(六)請就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每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繳稅、水電費、保險(指健保等必要保險)等,並提出相關證據。
(七)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一)說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財產狀況並檢附各該人等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薪資請提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十二)請陳報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三)聲請人名下一切金融行庫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98年度至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