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67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等5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丁○○○等5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
   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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