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67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等5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丁○○○等5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
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