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寶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伶容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建簡上第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建簡上第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
108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建簡上第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系爭事件之訴訟實際情況及進度,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08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既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尚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譚德周
法官謝琬萍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