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上訴人 黃添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寧馨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5日所為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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