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洪隆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萬丹鄉萬惠宮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