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6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本人及案外人 王國欽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1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6月13日起至131年6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丙○○邀同案外人王國欽為共同借款人於91年6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540,000元、②260,000元,約定利息均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機動調整計算,借款期限均為15年,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分期清償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6年12月19日、②97年1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077,108元、②183,15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2月19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4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2月28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4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鄉○○○段││1939-11│建│80│全部│丙○○││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41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32│雲林縣口湖鄉下│雲林縣口湖鄉漁│二層鋼筋混凝土│ㄧ層33.39│91.9││全部│丙○○││0││崙段1939-11地│港路23號│造│二層45.93│2│││││1││號│││騎樓12.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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