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5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告 蘇金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金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提出被告蘇金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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