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國慶 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8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