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金層 代理人 許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代理人欄位中關於「許文彬」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文彬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