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彭振樑 被告 吳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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