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陳乃誠 被告 周政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何奕萱
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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