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01號原告 朱志萍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銘宗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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