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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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聲請人 王明圳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
1.聲請人母親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家庭(包含聲請人父、母親)有無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提出依法應分擔聲請人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人,並敘明義務人姓名、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99~100年度之各類所得稅資料清單(聲請人如無法提出上開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兄弟姊妹之財稅戶籍資料,亦請提出身份證字號供本院查核)及最近二年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暨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母親二年內所得及財產清單。
4.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5.聲請人子女住所地「臺南市○○區○○街○號」房屋係承租或親人所有?聲請人何以不與其子女共同居住於該址以節省房租支出之理由?
6.說明聲請人於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之有實物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158,000元之擔保物為何?
7.聲請人應證明目前每月領有約2萬餘元之薪資收入,故應提出所從事臨時工作之各雇主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須有客觀證明文件以證收入情形,否則難以認定債務人確有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情事)。縱為領取現金,亦應有薪資袋、薪水條或簽領薪資單據等證明文件,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代替。
8.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又是否現仍正常繳納保險費?是否因手術、醫療、住院或其他保險事項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何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9.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欄所載,每月必要支出為22,055元,惟聲請前二年收入為495,000元,每月收入約為20,625元,如何負擔上開每月必要支出?
10.請 陳明 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
或計畫如何?每月可償還之債務金額為若干?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及還款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