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29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然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陳述,復又未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依法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