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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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冠豪(原名黃仕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冠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冠豪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9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另犯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3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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