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元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元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元金因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重訴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0年,再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98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9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7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