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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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0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川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名峻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