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建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訴訟代理人 陳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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